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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 天津水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施行
天津水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施行
2016-2-2 9:29:44

  《条例》明确要求危化品要建防渗漏围堰和消防废水废液收集装置

  天津是缺水城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十五分之一,严格保护水源和水质,严格防治水污染,需要地方立法予以保障并予以规范。在29日闭幕的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治水”比“治气”更复杂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介绍,天津水环境污染主要面临三大问题,一是本市属于严重缺水城市,水体自净能力差;二是造成水污染的因素纷繁复杂,增加了水污染防治的难度;三是治理污水排放需要建设大量城市基础设施,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为了制定好这一条例,我们在前期做了大量调研工作。从调研情况看,与大气污染防治相比,防治水污染、改善本市水环境是一项更加复杂、更加长期和更加艰巨的任务。”

  禁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

  《条例》明确禁止八类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行为,如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油类或有毒污染物进入水体,会破坏水体环境,对水体中的生物和人体产生危害;《条例》要求加强对地下水的保护,要求回灌补给的水质不得低于原地下含水层的水质,更不允许通过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违法向地下排放水污染物。

  严格地方标准实行总量控制

  《条例》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符合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市地方标准,本市地方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即排放标准从严掌握。除了排放标准以外,总量控制也是控制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手段,《条例》加大了总量控制的力度,明确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县。

  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

  《条例》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不同级别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不同的保护管理措施。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最为严格,明确了八项禁止行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堆放、存贮工业废渣、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饲养畜禽、水产养殖和擅自放生水生生物;组织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水上体育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开办旅游观光、游船游览等活动等。

  禁用城镇污水灌溉

  随着本市城镇化进程加速,水资源缺乏和水环境恶化问题日渐显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是解决水污染的有效办法,也是保护本市水环境的一道重要防线。《条例》明确禁止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灌溉。

  加强预防做好应急处置

  因危险化学品有高危、剧毒等特性,一旦发生事故致被污染的废水、废液进入水体,将会对水环境造成重大破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甚至造成公共安全事件。因此,《条例》明确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建立防渗漏围堰和消防废水、废液的收集装置。

  京津冀三地区域联防联控

  京津冀地区水资源严重缺乏,三地环保部门共同签署了《京津冀水污染突发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合作协议》《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等,联防联控,共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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