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中心 中国造纸杂志社行业统计 行业资料协会学会专业院所专家库企业名录 行业书库网站集锦联系我们English
  政策法规
  访 谈 录
  行业发展
  新建扩建
  上市公司
  新产品 新技术
  环球纸业
  市场行情
  会展消息
  协会、学会动态
  杂志社活动
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 国务院印发两大规定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国务院印发两大规定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2014-4-18 10:16:29

    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外宣办、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

  在《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应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体系,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经认定并符合软件企业相关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证券时报网)

第一篇    上一篇    下一篇    最后一篇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10661-15号

您是第【3641000】位访问者

中国制浆造纸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造纸杂志社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05-2007

北京市朝阳区启阳路4号院2号楼

电话:010-64778173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