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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11-8-12 11:18:40

     3月28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简称《通知》)。此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从充分认识森林采伐管理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采伐限额分解落实并规范管理,深入推进采伐管理改革和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全面加强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采伐管理,严格规范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大力加强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不断强化采伐限额监督检查的执行力等7方面作了阐述。
    《通知》指出,在分解落实采伐限额过程中,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经核定后,只能预留不超过5% 的采伐限额,其余采伐限额必须全部分解落实到编限单位,不得层层截留。
    《通知》明确,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 cm 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采伐天然林500 m3以下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于下年度1月31日前汇总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采伐天然林500 m3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单报单批。
《通知》指出,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是创新森林资源管理体制,转换森林资源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十二五”期间要继续深化森林采伐管理改革,开展以森林采伐管理改革为重点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示范试点工作。各地要结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抓紧编制省、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力争在5年内完成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的编制,省级规划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通知》对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的采伐作了明确规定,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十二五”期间要严格执行天然林资 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产量。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布局、规模和数量,对新建扩建年消耗林木蓄积10万m3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造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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