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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民营家庭林场眼中的林权制度改革
2008-8-11 11:07:36

段海棠16年风餐露宿,16年辛勤耕植,用汗水在光山秃岭的黄龙山和郎壁岭上建起了一座家庭 “绿色银行”。据一位业内人士估算,段海棠16年前花1.6万元买下的1.1万亩荒山、荒地中已有4700亩林地的120万株树木成材,总价值约10亿元以上。段海棠说:“是党的好政策扶持,我的民营家庭林场才会越办越兴旺的。”

  发展民营林业,逐渐走向规范化

  段海棠说,他在1992年承包“四荒”兴办民营家庭林场之前,人们的思想观念还不太解放。上世纪80年代初,晋城市首开全省民营林业改革试点的先河,在落实“三定”(定山权、定林权、定树权),划定“两山”(责任山、自留山),发展“两户”(专业户、重点户),扶持家庭创办林场方面曾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到1986年底,全市有一定规模的家庭林场1100余个,经营面积达20余万亩。但是,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多数家庭林场规模过大,管理、技术、投入跟不上,忽视以短养长综合开发,优惠政策难以兑现等等原因,曾一度出现滑坡萎缩的现象。到上世纪80年代末,全市家庭林场仅剩115个,经营面积缩减到3万余亩。

  1993年,晋城市以拍卖“四荒”使用权为标志,政策进一步放宽,土地使用权延长至50——100年,并允许继承和转让。这一时期民营林业发展步入规模化发展阶段。经营者由“两户”扩大到所有农民群众,经营范围也由原来的 “两山”扩大到广阔的宜林荒山。199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时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农村经济结构面临着空前而广泛的战略性调整。该市一批先富起来的农民和民营企业家顺应潮流,乘势而上,主动把投资的重点及时调整到开发“四荒”和兴办绿色企业上。经营形式也由过去单一的个人承包经营发展为个人所有、股份合作制、承包制、租赁制和集体林改制、国有林托管等多种形式。到2003年底,该市已有民营林业户495万户,经营面积39万亩,占到全市现有宜林荒山总面积的4005%。这些新的民营林业大户与上世纪80年代的家庭林场相比,不仅时代背景有了深刻的变化,而且在经营主体、经营方向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大差异。从经营主体的实力看,过去家庭林场经营者多数是贫困户,而现在多数是富裕户;从经营方向看,过去家庭林场多数是单一经营,而现在的民营林业大户一开始就搞综合开发,边积累边发展;从经营方式看,过去家庭林场靠的是一家老小的苦干,而现在的民营林业大户则是高薪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规划设计、技术指导,雇佣专业队伍搞绿化开发,因而起点更高,更具专业性和科学性。

  林业产权清晰,政府就是主心骨

  段海棠告诉笔者,他之所以敢于先后几次在3个乡镇、4个村购买“四荒”,投入上百万的巨资植树造林,绿化荒山,主要是政府发给他的6本林权证,让他吃了定心丸。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传统的造林体制已远不能适应现代林业建设的需要,更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林业生态建设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如何尽快从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上解决造林绿化的活力和动力问题,克服传统林业体制不畅、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等弊端,已成为山西省当前林业改革与发展的核心问题。我们从段海棠经营的家庭林场看到,以私有林为主的民营林业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不仅是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的有效机制,而且是解决造林绿化活力和动力问题的必然选择。

  晋城市民营林业20余年经久不衰,并且越来越呈蓬勃发展之势,关键就在于它产权清晰,经营者责、权、利统一,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对劳动成果的直接受益权,具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灵活机制,符合生产力发展对生产关系的客观要求。在新的形势下,大力发展民营林业,有利于用物质利益调动农民、工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投身造林绿化的积极性,实现人力、物力、信息、技术等生产要素向造林绿化事业的合理流动,形成推动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巨大合力;有利于变革产权制度,明确产权关系,落实产权主体,妥善解决林业生产所有制结构单一、生产力低下、造管脱节、投入严重不足等深层次矛盾;有利于推进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及城镇下岗职工的再就业。

  加大扶持力度,政策催生造林热

  段海棠还告诉笔者,这几年国家鼓励农民退耕还林,既给种苗补助又给粮食现金和生活补助。退一亩耕地种生态林,前8年每年可享受160元补助,后8年可享受90元补助。所以,他最近又完成退耕还林300亩,植树500多亩,种草400亩,被省里命名为全省个人示范林牧场。

  由此看来,民营林业能否发展,政策是关键。这几年,国家拿出大量的资金,启动实施了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等林业重点工程,每年给山西省林业的投资由过去的几千万元增加到15亿元左右。去年,全省投入林业建设资金61.7亿元,在全省形成了铺天盖地种树的态势和氛围,大大提升了林业的地位,扩大了林业的影响力。

  晋城市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民营林业的意见》:“谁造谁有,谁经营谁受益”,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购荒、治荒,50年以上长期不变,并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转让、抵押;对在机构改革中自愿承包治理“四荒”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处级以上干部,保留其一切待遇不变;民营林业在国家工程项目范围内的,优先安排国家投资;对承包治理面积达500亩以上的大户,经市、县林业部门验收合格,给予一定的以奖代助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激发了民营造林大户造林的积极性。

  发展民营林业之所以能够调动广大群众购荒治荒的积极性,关键是它具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灵活机制。但这种机制并不是一改就成,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实践和探索过程。实践证明,只有大胆实践,才能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步步深入;只有勇于探索,才能创新机制,为林业生产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针对一些民营林业大户缺少技术信息、启动资金不足、周围群众“红眼病”多等问题,各级政府要有的放矢,努力在完善服务上不断下真功夫、硬功夫。在解决启动资金不足的问题上,各金融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和诚信的贷款原则,提高对民营林业大户的贷款比重,扩大贷款抵押范围,积极为民营林业大户发放林业贴息贷款,并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加大对民营林业大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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